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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7号

公告2021年第57号
2021-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57号

【发布日期】2021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20年第17号公告(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相关工作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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